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72號
TCDV,107,司促,28772,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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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潘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偉誠於民國94年10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09470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13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094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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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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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潘偉誠 │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9470│     │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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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