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50號
TCDV,107,司促,28750,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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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信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0年7月11日經授
   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
   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曾信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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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