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147號
TPHV,89,重上,147,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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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律師
   被 上訴人 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山區○○○路○段六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池啟光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怡玫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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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