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143號
TPHV,89,重上,143,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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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陳美智律師
            李慧芬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丁○ 
            己○○   住台北市○○○路一八0巷十六號二樓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一八0
               
            丙○○
            庚○○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幸珠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台北市○○街一號
   訴訟代理人    林玲君   住台北市○○街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被上訴人己○○戊○○經原審為公示送達後,本院認仍
應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己○○戊○○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九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F0;
~T32;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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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