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3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葛權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沈政興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
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
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