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43號
TCDV,107,司促,28343,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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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3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葛權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沈政興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
   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
   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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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