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42號
TCDV,107,司促,28342,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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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2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阿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沈政興現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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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