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0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彩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7)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請求維修基金71,460元之釋明資料。
㈢查報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