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40號
TCDV,107,司促,2834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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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0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彩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7)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請求維修基金71,460元之釋明資料。
  ㈢查報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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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