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23號
TCDV,107,司促,28323,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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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2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華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華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 人李華玲業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 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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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