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鈺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鈺茜於106年5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黃鈺茜至107年10月1日止共消費新臺幣65,508元,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5,5
0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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