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李成毅
債 務 人 蔡冠瑛
一、㈠債務人李成毅、蔡冠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
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成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