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胡原通
債 務 人 陳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
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陳慧敏於民國104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
107年05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目前已調整為
8.5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6,025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
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
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1,000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
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及借款約據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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