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124號
TCDV,107,司促,28124,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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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胡原通
債 務 人 沈泊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
   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
   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㈡爰相對人沈泊樺於民國104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730,
   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
   06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88%(目前已調整為5%)計
   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
   欠聲請人615,690元整,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
   ,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
   ,即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
   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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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