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胡原通
債 務 人 范可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
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
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范可岫於民國105年06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450
,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2
年06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99%(目前已機動調整
為7.91%)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
,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358,508元整,不為繳納且
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
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07年03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延滯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
期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及借款約據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