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118號
TCDV,107,司促,28118,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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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洪林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
   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
   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㈡爰相對人洪林阿燕於民國94年0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25,272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
   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又
   依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
   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之
   規定,本案改依年利率15%計付利息。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
   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及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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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