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446號
PCDV,106,監宣,44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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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46號
聲 請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葉東隆之監護人)
      胡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葉東隆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人葉東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葉東隆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美珍之夫即受監護人葉東隆因 多發性腦動脈瘤併顱內出血、嚴重血管痙攣,肺炎併呼吸衰 竭,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939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胡美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併指定胡俊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3 年度 監宣字第385 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准予備查在案 。茲因受監護人葉東隆每月之照護費用高達近新台幣(下同 )4 萬元,聲請人資金不足供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所需,前 經鈞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272 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代理 受監護人葉東隆,以受監護人葉東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並以借款所得作為受監護人葉東隆 之照顧費用。惟聲請人詢問多家金融機構後,均以葉東隆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由而拒絕借貸,故懇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 受監護人葉東隆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過戶,以利向金融 機構借貸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人葉東隆之配偶,葉東隆因多發性 腦動脈瘤併顱內出血、嚴重血管痙攣,肺炎併呼吸衰竭, 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939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胡美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胡俊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3 年度監宣 字第385 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准予備查在案。 而受監護人因養護費用龐大,而有將受監護人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為抵押借款,並將貸得款項作為受監 護人之照顧費用之必要,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272 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等情,業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93 9 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103 年度監宣字第385 號報告或 陳報事件卷宗、105 年度監宣字第272 號處分受監護人不 動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受監護人葉東隆所有 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2 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上開土地登記謄本2 件、建物登記謄本1 件為證, 自堪信為真。
(三)聲請人於本院為上開准許設定抵押借款之裁定後,詢問多 家金融機構,均遭以葉東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由而拒絕 借貸,故聲請人擬代受監護人葉東隆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辦理過戶,以利向金融機構借貸,並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生活所需,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上開裁定可參 。
(四)綜上,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受監護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人 之系爭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 請人即監護人於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 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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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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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第0000-0000 地│ 5分之1 │
│ │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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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第0000-0000 地│ 5分之1 │
│ │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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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泰山區黎明段第00000-000 建│ 1分之1 │
│ │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泰山區泰│ │
│ │林路二段349巷4號五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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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