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989號
TCDV,107,司促,27989,201810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
債 務 人 陳盈銘即陳盈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盈宏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