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債 權 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提出釋明文件。(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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