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89號
TCDV,107,司促,27889,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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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冠豪彭雄奇呂春慧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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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