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冠豪、彭雄奇、呂春慧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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