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639號
TCDV,107,司促,27639,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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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邵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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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