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2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紅雲即賴瑞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被繼承人賴瑞文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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