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08號
債 權 人 吳天貴
債 務 人 謝惠景
債 務 人 葉淑慧
一、㈠債務人謝惠景、葉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謝惠景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謝惠景、
葉淑慧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即債務人葉淑慧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MN0000000
、MN00000 00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
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
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
人就系爭二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葉淑慧,已喪失
追索權,此部分對葉淑慧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