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955號
TCDV,107,司促,26955,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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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凃全展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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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