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
債 權 人 吳維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福本、林雅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雅芳姓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借款契約書影本
所載丙方姓名:林雅芬不相符)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