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911號
TCDV,107,司促,26911,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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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智良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295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8,61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79元整
     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58,616元整自107年09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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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