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智良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295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8,61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79元整
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58,616元整自107年09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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