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
債 權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鮮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
㈡提出債務人預收貨款6,102,732元及退稅損失50,000元之
釋明資料。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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