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1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宥臻即李豊源之繼承人、吳佩婷即李
豊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李豊源、李書榮除戶戶
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