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
債 權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啓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所簽發金額新臺幣18,000,000元之本票影本」,此 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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