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06號
TCDV,107,司促,26606,201810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
債 權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啓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唐啟澧」或「唐啓澧」?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所簽發金額新臺幣18,000,000元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1/1頁


參考資料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