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施明慧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7月13日
起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退款時之法定
代理人為施明慧。
㈡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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