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451號
TCDV,107,司促,26451,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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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施明慧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7月13日
   起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退款時之法定
   代理人為施明慧
  ㈡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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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