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何凱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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