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319號
TCDV,107,司促,26319,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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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錫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電訊)前與泛亞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泛亞電信)合併而消滅,泛亞電信亦於
  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
  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
  先陳明。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1年3月6日向東信電訊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
  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後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㈢惟債務人於107年07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6,25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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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