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313號
TCDV,107,司促,2631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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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家旭
債 務 人 吳傳法
債 務 人 鄭玲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家旭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傳法
  、鄭玲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449,9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家旭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32,0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吳傳法鄭玲茹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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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