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74號
債 權 人 張惠珍即台中市私立惠恩老人養護中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文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金額3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聲請
狀所載原因事實理由債務人積欠養護費22萬元不符)
㈣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契約當
事人為李惠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