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32號
債 權 人 陳燕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0月1
日」?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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