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832號
TCDV,107,司促,2583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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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32號
債 權 人 陳燕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0月1
   日」?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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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