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羅大祥
被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謝愛
訴訟代理人 黃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
~B2 法官 連正義
~B3 法官 滕允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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