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39號
TCDV,107,司促,25639,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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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
債 權 人 林志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德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㈡釋明請求返還之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之聲請狀僅記載係因
   「債務人邀約合夥開設早餐店」等因素而匯款,但書狀並
   未敘明請求返還匯款之事實、法律依據為何,即請求返還
   匯款)。
  ㈢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以釋明台端「合夥關係當成未發生
   」並要求返還金錢之意思表示有送達對方)。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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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