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
債 權 人 湯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報本件債權人是否經遺產分割予債權人湯月英,並提出釋
明資料;若否,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共同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它權利之行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