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32號
TCDV,107,司促,25632,2018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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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
債 權 人 湯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報本件債權人是否經遺產分割予債權人湯月英,並提出釋
  明資料;若否,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共同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它權利之行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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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