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
債 權 人 湯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黃永裕」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