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575號
TCDV,107,司促,25575,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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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秋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6年3月
   31日;若認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3月31日,請敘明法
   律依據(台端請求之使用費及水電費均發生在106年3月31
   日後,民法並無溯及債務發生前計算利息之規定)。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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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