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7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秋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6年3月
31日;若認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3月31日,請敘明法
律依據(台端請求之使用費及水電費均發生在106年3月31
日後,民法並無溯及債務發生前計算利息之規定)。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