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532號
TCDV,107,司促,25532,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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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瑩惠即王金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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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