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東周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輝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
陳啟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
造均應帶同東周鋼鐵公司自六十八年起至八十四年止該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到場憑辦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楊 豐 卿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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