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56號
TCDV,107,司促,25256,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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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5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楊仁吉即楊世凱
債 務 人 陳招容即陳巧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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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