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
債 權 人 胡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雅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00萬元,經 債權人多次向債務人請求付款,皆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改 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欠款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又於107年9月12日發 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匯款予債務人之匯 款資料或其他釋明債務人欠款之資料」,此項裁定及通知函 已分別於107年9月5日、9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 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