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王勝源
原告與被告金益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具狀擴張其第一項聲明為新台幣(下同)68
,208元,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46,800元部分,應繳
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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