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91號
TCDV,107,勞執,291,2018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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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王采潔 
相 對 人 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 年10月13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8B335)之調解成立內容,有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403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 10月13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積欠聲請人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4033元,分期 給付方式為:自106 年11月15日至107 年4 月15日,每月15 日給付5000元;自107 年5 月15日至107 年11月15日,每月 15日給付1 萬元;107 年12月15日給付餘款1 萬4033元,如 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但相對人僅在107 年3 月之 前有如期還款,尚有餘款8 萬4033元並未償還,故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 106 年10月13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608B335號)及相對人匯款交易明細資料為證。 相對人未按期還款,餘款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聲請就餘 款8萬4033元准予強制執行,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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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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