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84號
TCDV,107,勞執,284,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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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羅孟源
      施致良
      蔡芳卿
      黃思尹
      張博雅
      羅玉伶
      唐柄洋
      潘宜昌
      陳德旺
      羅月鳳
      程朝堂
      洪明駿
      張翔渝
      劉欣瑩
      邱士軒
      潘昀昕
      陳世頡
      黃祈翰
      陳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各自請求相對人五都大飯店給付之金額,及其
  來源與計算方式。因聲請人自行製作之薪資明細表,其上「
  6月工資」欄、「7月工資」欄所載之金額與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民國107年7月19日勞資爭執調解紀錄(案號:1909H536)
  及107年8月3日勞資爭執調解紀錄(案號:2120H598)後附
  之請求明細表之金額未合,例如:羅孟源之6月工資,薪資
  明細表記載為新台幣(下同)51,251元,但請求明細表為53
  ,000元;潘昀昕之6、7月工資,薪資明細表記載為24,567元
  、24,564元,但請求明細表合計為51,000元。
二、另依薪資明細表所載,相對人五都大飯店有於107年8月3日
  匯入部分款項,請提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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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