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羅孟源
施致良
蔡芳卿
黃思尹
張博雅
羅玉伶
唐柄洋
潘宜昌
陳德旺
羅月鳳
程朝堂
洪明駿
張翔渝
劉欣瑩
邱士軒
潘昀昕
陳世頡
黃祈翰
陳涵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各自請求相對人五都大飯店給付之金額,及其
來源與計算方式。因聲請人自行製作之薪資明細表,其上「
6月工資」欄、「7月工資」欄所載之金額與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民國107年7月19日勞資爭執調解紀錄(案號:1909H536)
及107年8月3日勞資爭執調解紀錄(案號:2120H598)後附
之請求明細表之金額未合,例如:羅孟源之6月工資,薪資
明細表記載為新台幣(下同)51,251元,但請求明細表為53
,000元;潘昀昕之6、7月工資,薪資明細表記載為24,567元
、24,564元,但請求明細表合計為51,000元。
二、另依薪資明細表所載,相對人五都大飯店有於107年8月3日
匯入部分款項,請提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