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76號
抗 告 人 瑞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敏芝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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