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50號
TCDV,107,勞執,250,2018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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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李欣鵬 

相 對 人 隍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隍城營造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隍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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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隍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隍城營造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