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林宛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豪、新生活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64,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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