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顏春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游幸瑜
一、原告原請求被告陳天龍、陳品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800,000元,嗣擴張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42,6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58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58,420元,尚應補繳329,1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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