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92號
TCDV,106,訴,3792,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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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顏春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游幸瑜
一、原告原請求被告陳天龍陳品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800,000元,嗣擴張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42,6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58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58,420元,尚應補繳329,1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上開擴張請求部分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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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